申请人:广西自贸区蓝海湾特色海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辉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80692号“平陆运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自身独特含义,在其申请类别注册,也具备其显著特性,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第61254558号“平陆运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完全相同,既然引证商标申请能够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也应被核准注册。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的使用,已经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米;谷类制品;面条;冰淇淋;蚝油;鱼露;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平陆运河”,该文字指定使用在咖啡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