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天澍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俊杰智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71282号“ZUO 一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037855号“作选 ZUO NEW B.A.G.GIRL”商标、第24028018号“ZUO.坐坐”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品牌,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享有作品著作权,通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权证书、部分销售合同和广告推广合同、宣传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科仪器和器械、口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口罩、按摩器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