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孔德信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34476号“皖美好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308694号“皖美膳粮”商标、第64357041号“皖美粮仓”商标、第64344038号“皖美味道”商标、第22813213号“皖美”商标、第4380081号“皖美”商标、第3191492号“皖美”商标、第48158184号“真皖美”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异议申请。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流程状态页。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面粉制丸子、方便面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米、面粉、方便面、年糕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