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桂香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权知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87752号“庄稼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具有识别性和新颖性,用于指定商品上整体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和宣传,申请商标显著性和识别性增强,不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视频截图、产品包装、门头装饰。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庄稼苗”指定使用在酱牛肉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