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 J & J P SMITH LIMITED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1710号“HYDRALA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240346号“HYDRALADA”经异议不予核准注册,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