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HAHA WINE COMPANY LIMITED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48061号“哈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68862号“哈哈哈”商标、第22898857号“酒哈哈”商标、第7258286号“哈哈泉”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决定撤销,因此,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