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华西集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62818号“善建云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7939247号“善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及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信息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在呼叫及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