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尚思众淼乡村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安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03097号“来屋头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所独创,与申请人从事的“餐饮住宿行业”内容相关联,完全具备显著识别特征。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查询单、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为日常生活用语,使用在餐厅等指定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显著特征,不具有商标识别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