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太行山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西老西儿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9日对第27023237号“老西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老西儿”也叫老西、老西子,是旧时华北及东北地区人们对太行山以西的晋语区人们的一种称呼,为通用名称。同时,争议商标为当地方言俗称通用词且无其他含义。在相关案例中也有所体现,对于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其广泛性的判断应以其特定产区及相关公众为标准而不应以全国为标准。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老西儿”文字含义百度词条解释;
2、淘宝、拼多多等平台对老西儿的搜索结果。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咖啡”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19年1月7日至2029年1月6日。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其中,“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包含全称、简称、缩写、俗成。具体到本案,争议商标“老西儿”核定使用在“咖啡”等商品上,并未仅表示商品的通用名称等特点。并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老西儿”已被国家、行业标准收录为通用名称,争议商标不属于法定的通用名称,亦不足以证明“老西儿”已被相关行业及公众广泛认可而演变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
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其他特点。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具有一定显著性,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之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