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亚太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77129号“亚太财务YA TAI CAI W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91915号“亚太公司J.D.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375878号“亚太公司J.D.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114998号“亚太公司 汽车交易数据分析系统J.D.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624958号“亚太艺术ARTASIAPACIF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989182号“亚太有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989188号“亚太银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989190号“亚太银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433024号“亚太传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2433053号“亚太家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5265423号“亚太易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5495158号“亚太海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3990747号“金亚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7686801号“亚太车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34112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亚太财务”四字并不足以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特点产生错误认识,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存在,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亚太财务”文字,以此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均含“亚太”文字,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十四图形相比较,在构图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