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成都地奥九泓制药厂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永康市益鸿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成都地奥九泓制药厂对被异议人永康市益鸿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2期《商标公告》第29621231号“奥哥AOG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奥哥AOG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摩托车车轮、摩托车车轮毂、摩托车引擎、摩托车车座、摩托车车架、摩托车链条、踏板摩托车、跑车、摩托车撑脚架、电动三轮车”。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704826号“奥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38551号“地奥”商标、第696254号“地奥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324427号“傲戈”商标、第1463131号“地奥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铁路车辆、电动运载工具、汽车”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人用药”商品上的第1038551号“地奥”商标、第696254号“地奥及图”商标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产生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621231号“奥哥AOG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