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鲁姆福罗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庞登飞
异议人鲁姆福罗特公司对被异议人庞登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3期《商标公告》第28329265号“M FRUI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 FRUI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成品衣、童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42810号、第4691449号、第23061082号“FRUIT BRAND”商标和申请在先的第23061084号“FRUI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女内衣、婚纱、游泳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抢注、摹仿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329265号“M FRUI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