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融宜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标(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46992号“碳极生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理念十分独特,显著性极强,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有多个带有“碳”字样的商标核准注册。申请人一直将申请商标作为主打标志进行宣传、使用,已经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核准注册不会损害他人任何利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