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程代勇
委托代理人:重庆喜满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68610号“莞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14389号“莞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三申请。申请人自愿放弃“化妆品”商品项目,只针对其余商品进行复审,那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50475号“莞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则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构成任何权利阻碍。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841期上,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对“化妆品”商品项目,故在该商品上原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