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景斌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罗茂源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6日对第23489594号“火箭小霸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小霸王”系列品牌知名度极高,并且已经成为具有很强影响力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23006号“霸王”商标、第5430106号“小霸王”商标、第13650525号“小霸王”商标、第14559802号“小霸王”商标、第16960604号“小霸王”商标、第923011号“小霸王及图”商标、第5430105号“小霸王及图”商标、第13650539号“小霸王及图”商标、第14559805号“小霸王及图”商标、第16960387号“小霸王及图”商标、第18585560号“小霸王及图”商标、第7962801号“小霸王 SUBOR及图”商标、第10835969号“泰力小霸王 SUBO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在第7、11类抢注与他人知名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部分抢注的近似商标已经无效,被申请人“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恶意明显。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在广东省,被申请人主观上是明知申请人的“小霸王”商标在先存在的事实,故意注册争议商标这种与“小霸王”非常近似的商标,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搭便车”、“傍名牌”的故意。“小霸王”系申请人独创商标,在市场知名度很高,影响力较大。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商标档案;广告宣传资料;荣誉证书;外观专利设计证书;被申请人恶意的相关资料;裁定书、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3月21日被我局核定使用在第7类垃圾处理机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3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均为申请人名下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初步审定或获准注册的商标,均指定使用在第7类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该条款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理由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获准注册,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中文“火箭小霸王”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中文“霸王”及引证商标二至十二显著识别的中文“小霸王”,且与引证商标十三中文部分“泰力小霸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垃圾处理机;食品加工机(电动);制食品用电动机械;厨房用电动机器;清洁用吸尘装置;电动制饮料机;搅拌机;马达和引擎启动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制氧、制氮设备;洗衣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所述的其他申请理由及条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垃圾处理机;食品加工机(电动);制食品用电动机械;厨房用电动机器;清洁用吸尘装置;电动制饮料机;搅拌机;马达和引擎启动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制氧、制氮设备;洗衣机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