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施万-斯特比洛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嘉濠个人护理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施万-斯特比洛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嘉濠个人护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3期《商标公告》第28219569号“SCHWAN STABIL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CHWAN STABIL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医用营养品、净化剂、兽医用制剂、杀虫剂、婴儿尿布、牙用研磨剂、维生素制剂、人参、医用营养饮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618284号“STABIL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医用放射性物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文字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主要显著部分文字“STABILO”,且“SCHWAN STABILO”是异议人英文名称的显著部分,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为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企业名称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219569号“SCHWAN STABIL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