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豪战狼 29424101

阅读:135249 2020-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河北真旺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漯河市怡滕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北真旺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漯河市怡滕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7期《商标公告》第29424101号“豪战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

  异议人:河北真旺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漯河市怡滕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北真旺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漯河市怡滕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7期《商标公告》第29424101号“豪战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豪战狼”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大豆为主的饮料(非牛奶替代品)、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能量饮料、运动饮料、绿蔬菜汁饮料、酸梅汤、饮料制作配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65421号、第19846248号“战狼”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果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424101号“豪战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豪战狼 2942410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0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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