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RB健康(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48436号“旭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4940615号“旭福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取得较高知名度的“Schiff”品牌对应的中文译名,“旭福/Schiff”品牌产品与引证商标申请人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属于不同的商业领域,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申请人正积极与引证商标申请人就商标共存及转让事宜进行协商,恳请暂缓审查。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属变更档案;2、保健食品批准证书;3、“旭福”品牌的介绍;4、申请人产品相关销售资料;5、相关产品宣传材料;6、搜狗和百度检索“SCHIFF”和“旭福”的结果;7、引证商标申请人的企业信用信息;8、引证商标实际使用照片;9、2018年的爱幼学前教育宜昌峰会报道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