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167264号“佬力仕 LAOLISH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佬力仕 LAOLISHI 47167264

阅读:58959 2023-06-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仙岩建杰塑料制品厂 委托代理人:震烁知识产权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0日对第47167264号“佬力仕 LAOLISH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ROLEX”、“…

  申请人: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仙岩建杰塑料制品厂

  委托代理人:震烁知识产权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0日对第47167264号“佬力仕 LAOLISH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ROLEX”、“劳力士”和“皇冠图形”商标所有人,通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申请人商标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知名度,并多次被认定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二、申请人第1126252号“劳力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2943号“勞力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26251号“ROLEX”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通过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抄袭和摹仿,争议商标指定商品与申请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存在密切关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与本案情形类似的案例已支持了申请人相关主张,按照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高度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同时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在中国广泛使用并享有极高知名度商标的不当抢注,极易导致混淆误认。五、被申请人不仅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而申请了争议商标,还反复抄袭申请人商标,被申请人行为具有明显恶意,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摘选出的知名度证据;2、“ROLEX劳力士”历史介绍;3、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4、广告宣传资料;5、产品目录及宣传材料;6、国家图书馆馆藏文献资料;7、历年代言人资料、赞助活动资料;8、法院判决、行政裁定书;9、申请人商标曾基于知名度受保护的证据;10、被申请人申请的商标清单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设计的中文组合,整体性和唯一性显著,经长期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虽获得驰名商标保护,但双方整体外观、文字构成等不同,双方行业跨度大,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会给申请人利益造成损害,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情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文字构成、首字差别明显,不构成实质性近似,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对在先字号权利人造成损害。申请人引证商标为已注册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适用要件,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共申请7件商标,数量有限,不是对他人商标的复制摹仿,申请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不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争议商标不具有贬损含义,不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一、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导致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淡化,会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和公众利益。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真实性、有效性和关联性,不能证明被申请人的主张。四、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及反复抄袭申请人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并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参照在先案例,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综上,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1、申请人“劳力士”等商标基于知名度受到保护的最新裁定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塑料垃圾袋;卫生纸;箱纸板;包装用塑料膜;保鲜膜;文具;钢笔;文具或家用胶带;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纸制或塑料制垃圾袋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合金;珍珠(珠宝);表;手表;计时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塑料垃圾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劳力士”、“勞力士及图”、“ROLEX”商标虽曾被认定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但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尚可以区分,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塑料垃圾袋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赖以知名的手表、钟、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关联性较弱,争议商标的注册尚不会误导公众,进而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联系在一起,从而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的“ROLEX”、“劳力士”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塑料垃圾袋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五、《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商标对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故对其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六、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七、《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7日

本文《关于第47167264号“佬力仕 LAOLISH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佬力仕 LAOLISHI 4716726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013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