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摩锋网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标(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62664号“网上电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其独特的创意来源,显著性极强,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完全符合相关注册要求。申请商标“网上电工”并非常见词汇,用作商标完全具备显著性,且多个带有“网上”“电工”字样的商标已成功注册。申请人一直将申请商标作为主打标志进行宣传、使用,该商标已经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