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乡县人合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点名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50805号“全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931604号“贵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能获得初步审定,故其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白酒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