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蒂温努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97403号“AEDES DE VENUSTA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0481629号“AEDES DE VENUSTAS”商标、第44602486号“AEDES DE VENUSTAS”商标经我局核准依法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其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