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09523号“W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878273号“W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054077号“W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在“棋、健美器、游戏机、登山套具、玩具、拳击手套、钓鱼竿、瑜伽带”商品上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5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认读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活动用球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运动用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游戏机控制器、玩具、智能玩具、聚会用新奇玩具、纸牌、钓鱼用具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戏器具、游戏机控制器、玩具、智能玩具、聚会用新奇玩具、纸牌、钓鱼用具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