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逸特丽有限公司;逸特丽经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北京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逸特丽有限公司;逸特丽经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6期《商标公告》第22098031号“JENNY@EATALY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ENNY@EATALY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电视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02726号、第957648号“EATALY”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产品的促销(为他人的)、替他人作中介(为他人购买产品和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EATALY”且并未形成明显与之相区别的新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2098031号“JENNY@EATALY及图”商标在“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