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糖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04028号“红砖公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12097号“小红砖”商标、第41941289号“红砖社区 火锅”商标、第14879256号“红专”商标、第63580599号“红专”商标、第12711384号“红专”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多个含“红砖”、“公社”文字的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不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红砖公社”中所含文字“红砖”为砖茶的一种,作为商标使用在茶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在茶以外的其他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