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衢州瑞塔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69982号“POOHOOTAT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945597号、第5533700号、第64320126号、第44945203号、第3543254号、第20610821号、第6174078号、国际注册第116703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四处于实质审查中,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状态,恳请暂缓审理。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POOHOOTATA及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的显著识别部分“TATA”,且整体未形成可与之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核(指)定使用的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