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景德镇楚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98428号“SIMPLE F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27673578号、第49847214号、第5548576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近似。该标识可译为“简单的合适的”,用作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注销,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照片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5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SIMPLE FIT”可译为“简单的合适的”,指定使用在体育教育等服务上,不易被识别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