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647518号“三维标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维标志 G1647518

阅读:129682 2023-07-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FABRICA DE TEQUILAS FINOS, S.A. DE C.V.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47518号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龙舌兰酒的容器三维形状,由申请人独创而成,显著性较强…

  申请人:FABRICA DE TEQUILAS FINOS, S.A. DE C.V.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47518号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龙舌兰酒的容器三维形状,由申请人独创而成,显著性较强,申请商标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能够准确识别其商品来源。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宣传,显著性进一步提高,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形成一一对应的联系。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且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申请人未提交证明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商标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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