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龙岩市土坑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57344号“闽西小白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411458号“闽西粮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行业属性、代表含义、外观设计、呼叫上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外观设计和丰富的内涵,并且经过大量的使用,已具有极强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完全能够起到指引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包含产生误认的含义。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设计背景、茶山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茶饮料;冰茶;甘菊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茶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由汉字“闽西小白菜”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且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商标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