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HYSSENKRUPP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56233号“nuce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国际注册第1552891号“NUCLE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共存等方式消除引证商标的障碍,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商标共存等相关文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十分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