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约翰逊信托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68563号“F10S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82799号“FSC及图”商标、第6582800号“FSC”商标、第16067227号“叮当FSC及图”商标、第16067288号“叮当FSC及图”商标、第19626796号“FSC FORESTS FOR ALL FOREVER及图”商标、第19626801号“FSC FORESTS FOR ALL FOREVER及图”商标、第19626820号“森林与共 生生不息FSC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合法延伸,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均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复审决定书均业已生效,上述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六、七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