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冯
委托代理人:河南云翼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57693号“老厂房茶缸串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65241号“老厂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其使用在“活动房屋出租;餐具出租”复审服务上,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纯中文文字商标“老厂房茶缸串串”,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活动房屋出租;餐具出租”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动房屋出租;餐具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