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ROTHERM PRODUCTION S.R.O.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3987号“prother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第205622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10575806号商标、第14385453号商标、第59473723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