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小逗猴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敬飞
申请人因第7742286号“CONAIR科耐尔”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1759号决定,于2023年02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产品照片、微信销售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回单、宣传彩页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7月22日至2022年7月2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陆地车辆用离合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被正当使用的有效证据,对其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并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独占授权书;
2、商品照片;
3、微信销售截屏;
4、销售清单;
5、银行汇款回执单;
6、LOGO设计图;
7、户外墙体广告、宣传彩页;
8、朋友圈宣传截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10月9日申请注册,并于2010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车辆底盘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被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汽车;车辆底盘;陆地车辆用离合器;车辆车轴;陆地车辆传动马达;陆地车辆动力装置;陆地车辆转矩变换器;陆地车辆刹车片;陆地车辆传动轴”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本案中,经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被申请人证据1显示的河北天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显示被申请人为该公司百分百持股股东,对该证据的商标授权关系予以认可,但被授权人是否实际使用复审商标还需结合其它证据认定。证据2、6、7为自制证据,难以确认形成时间等信息。证据3、8为难以识别是否经修改的截屏资料,与证据3对应的证据4销售清单为自制证据,在无其它有力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等。证据5银行回执单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商品等信息。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汽车;车辆底盘;陆地车辆用离合器;车辆车轴;陆地车辆传动马达;陆地车辆动力装置;陆地车辆转矩变换器;陆地车辆刹车片;陆地车辆传动轴”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汽车;车辆底盘;陆地车辆用离合器;车辆车轴;陆地车辆传动马达;陆地车辆动力装置;陆地车辆转矩变换器;陆地车辆刹车片;陆地车辆传动轴”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