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213203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11213203

阅读:64461 2023-09-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喜列罗法国简化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雪峰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12132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03507号决定,于2023年02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喜列罗法国简化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雪峰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12132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03507号决定,于2023年02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3]第W003507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品牌具有悠久历史,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及广泛的影响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19年5月24日至2022年5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一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公开、真实、合法的实际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1、订单;2、产品列表及目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7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12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8类“未加工或半加工皮革”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2年5月24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未加工或半加工皮革”等全部核定商品上的申请。

  2、申请人名下的第11213196号“celi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未加工或半加工皮革;书包;背包;钱包;购物袋;公文箱;手提包;旅行包;公文包;用于装化妆用品的包(空的);帆布背包;运动包;牵引动物用皮索;伞;手杖;马具配件”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申请人在第18类商品上注册有“celio及图”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所显示的商标为“celio及图/celio Club”,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证据2为自制证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1日

本文《关于第11213203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1121320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86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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