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省涌新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春市正轩品牌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404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43800号“亿稻翁 YI DAO WENG及图”商标、第31437648号图形商标、第16360783号“笛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图形部分尚可区分,文字部分有着明显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相互之间的近似程度远高于申请人所申请的商标,并相互之间均已获得成功,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理应与已核准。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大米、米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