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简远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汉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15829号“姬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的品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24021号“蜜姬”商标、第21824823号“姬蜜汉方 JIMIHANFANG及图”商标、第16977069号“姬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的“姬蜜”商标的使用,不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经申请人广泛使用以及宣传推广,已获得较强的显著性。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宠物尿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净化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姬”为不规范汉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