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639655号“斑马互动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斑马互动及图 50639655

阅读:73899 2023-09-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和与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9月29日对第50639655号“斑马互动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斑马”系列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

  申请人: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和与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9月29日对第50639655号“斑马互动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斑马”系列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4057585号“斑马AI课及图”商标、第41166468号“斑马AI课”商标、第46359049号“斑马AI课”商标、第41182942号“斑马爱课”商标、第42889766号“猿力斑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同行业经营者,且营业地址临近,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简介及相关荣誉;2、申请人融资情况;3、“斑马”系列产品简介、“斑马”系列软件下载渠道、版本记录及著作权登记证书;4、宣传资料;5、“斑马”系列商标所获荣誉;6、“猿辅导”关联品牌产品的流量导入情况;7、媒体报道;8、被申请人主体信息、官网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无线电广播、无线广播、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电信信息、电子公告牌服务(通信服务)、提供互联网聊天室、语音邮件服务、在线贺卡传送、数字文件传送、电视播放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2031年8月20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提供在线论坛等服务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无线广播、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电信信息、电子公告牌服务(通信服务)、提供互联网聊天室、语音邮件服务、在线贺卡传送、数字文件传送、电视播放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提供在线论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斑马”,商标整体印象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问题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5日

本文《关于第50639655号“斑马互动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斑马互动及图 5063965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84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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