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53841号“来伊份 LYFEN 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第56410533号、第15318733A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第53629886号、第15318733号、第600388号、第29280056号、第29280055号、第8927128号、第8927125号商标在呼叫、构成要素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