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157121号“FOX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FOXO 26157121

阅读:195948 2023-09-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狐狸头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嘉远(东莞)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沫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8日对第26157121号“FOX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FOX”为申请人所独创之品牌,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作为…

  申请人:狐狸头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嘉远(东莞)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沫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8日对第26157121号“FOX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FOX”为申请人所独创之品牌,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作为申请人的知名产品商标,经申请人大量宣传及使用,该品牌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固定指向关系,并享有较高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360336号“F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注册的驰名引证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将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FOX”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四、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主营业务存在交叉情况下,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在先权利而申请注册与申请人“FOX”商标高度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攀附申请人商誉的恶意极为明显,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五、本案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征途者商贸有限公司惯有摹仿、抄袭第三人知名商标的历史,已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被申请人企图以欺骗手段获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进行商标注册的行为,将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及搜狗百科以“FOX”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申请人公司官网信息打印件、申请人在相关社交媒体平台官方账号信息打印件、关于申请人“FOX”品牌产品的相关报道信息、淘宝网关于申请人“FOX”产品销售信息、引证商标档案、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争议商标转让公告信息、征途者商贸有限公司抄袭模仿商标介绍、在先裁定书、国家图书馆的相关检索报告、杂志宣传信息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经实质审查已经公告并注册,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和呼叫方式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人以注册商标为引证商标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适用要件。四、被申请人以合法手段和正规程序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无证据表明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不是对他人商标的复制和摹仿,更不是采用了“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申请,是被申请人依据自身的想法和理念而独创设计,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五、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六、申请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做出与事实不符的无效宣告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不应核准其无效宣告申请。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网店信息截图等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请求依法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征途者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8月21日核准注册,核准使用在第25类“成品衣;皮衣;服装;雨衣;鞋;运动鞋;帽;袜;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商品上,该商标于2021年8月20日经核准转让至嘉远(东莞)贸易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衣服;夹克;运动衫;紧身胸衣(内衣);衬衫;女衬衫;裤子;紧身衣;短裤;腰带;短袜;游泳衣”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征途者商贸有限公司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包括“纪梵奇”、“开心家族”、“弗思哲”、“DIDI&GG”、“FILG”、“APPA”等在内六百余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无效宣告或驳回其注册申请。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在2013年《商标法》下可结合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的调整范围;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对应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2013年《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成品衣、皮衣、服装、袜、皮带(服饰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衣服、短袜、腰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字母组合“FOXO”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字母组合“FOX”,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等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破坏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FOXO”完整包含了申请人商标“FOX”,难谓巧合。并且,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征途者商贸有限公司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包括“纪梵奇”、“开心家族”、“弗思哲”、“DIDI&GG”、“FILG”、“APPA”等在内与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相近的六百余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无效宣告或驳回其注册申请。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争议商标由原注册人转让于现被申请人不能改变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当时的行为性质。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引证商标予以保护,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应遵循按需认定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不再评述。

  四、申请人虽然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但未结合案件事实阐述具体理由,我局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五、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反对争议商标注册,但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进而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且争议商标“FOXO”本身并不存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之情形,因此,对于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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