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蜜桃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省心家(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小涵
申请人因第29347138号“明日世界”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3100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06月16日至2022年06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在“茶、茶饮料、咖啡、面包、鲜花”上使用已久的品牌,与申请人关系紧密,在市场上已形成一定的商业价值。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的使用。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门店照片;2、邀请函图片;3、会场图片;4、茶产品图片;5、价目表及宣传图片。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邀请函实物;2、定制水标签实物;3、湿纸巾实物;4、门店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惠州市家的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冰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饮料;饼干;面包;咖啡用调味品;咖啡;咖啡饮料;巧克力饮料”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为自制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