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655985号“宝元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宝元昌及图 30655985

阅读:158690 2023-09-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左会泉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廷汉 申请人因第30655985号“宝元昌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446号决定,于2022年12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左会泉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廷汉

  

  申请人因第30655985号“宝元昌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446号决定,于2022年12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图、销售合同及发票、微博截图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复审商标自核准注册后一直处于持续使用状态,从未出现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事实。被申请人此行为纯属是为一己私利,恶意的对一直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销售合同及发票、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及发货截图;2、宝元昌高原小红有机小米微博截图、左会权朋友圈截图;3、订购包装微信聊天记录及下单记录、商品及包装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均已在复审程序中提交。

  我局将申请人复审材料及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寄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5月3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4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4月6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鉴于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实体规范上未发生变化,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服务主要包括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服务,其主要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或者“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由广告部门为各种商品或服务提供的服务,旨在通过各种传播方式向公众进行宣传。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为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者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信息,通过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其宝元昌土豆、小米产品,订购“宝元昌”农产品包装箱。证据2为申请人通过微博及微信朋友圈对其“宝元昌”小米、土豆农产品进行宣传。证据3为被申请人订购“宝元昌”小米、土豆包装的证据材料及其“宝元昌”小米、土豆商品图片。以上证据均为申请人“宝元昌”小米、土豆商品销售、宣传及发货、包装订购相关证据材料,均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9日

本文《关于第30655985号“宝元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宝元昌及图 3065598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827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