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420582号“三花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三花土 21420582

阅读:66428 2023-09-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J.R.辛普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曾韩英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8日对第21420582号“三花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211482号“三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

  申请人:J.R.辛普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曾韩英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8日对第21420582号“三花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211482号“三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商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符合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三、被申请人及原注册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恶意抄袭申请人具有很高知名度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且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注册证明及营业执照;

  2、商标使用授权书、所获奖项;

  3、申请人及其商标在世界百强食品饮料公司榜单中的排名;

  4、申请人商标及商号搜索结果;

  5、相关报道及文章;

  6、申请人商标注册、续展及变更证明及其“Simplot”商标列表;

  7、备案信息;

  8、申请人的中国官方网站;

  9、申请人微信公众号及其推送内容截图;

  10、微信公众号搭建及年度服务合作协议;

  11、产品包装设计、入境证明、产品宣传册、展览会介绍、产品订单信息统计表及翻译、供应商列表;

  12、相关告知书、案例及裁定等;

  13、“三花辛普劳”和“三花辛普劳Simplot”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

  14、被申请人相关企业信息;

  15、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抢注的商标信息及在先权利人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王梅萍(以下称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于2016年9月26日申请注册,并于2017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料;蜂蜜;粉丝(条)等商品上。后经转让,现为被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烹调食品增稠剂;木薯粉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第29、30类等商品上注册了13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第26312816号“罹拢臣Lilongchen及图”商标、第27906391号“黄乙红”商标、第33377268号“美园卡夫”商标、第30226694号“宝路薄”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粉丝(条);马铃薯粉;食用淀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烹调食品增稠剂;木薯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料”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本案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宣告争议商标在“粉丝(条);马铃薯粉;食用淀粉”商品上的注册无效,故在前述商品上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在“调味料”等商品上的注册及使用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因此,争议商标在“调味料”等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相近,且由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申请注册了130余件商标,其中“罹拢臣Lilongchen及图”、“黄乙红”、“美园卡夫”、“宝路薄”等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上述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商标的转让不能改变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的行为性质,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四、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此外,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9日

本文《关于第21420582号“三花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三花土 2142058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825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