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本电信电话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7453730号“NTT QONOQ”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510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审查已核准注销。鉴于引证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