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叶键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于新荣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825300号“Kli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557号决定,于2022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复审商标已被我局核准注销。(见第1855期《注册商标注销公告》)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