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国牛品牌管理发展重庆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重庆仕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标管家知识产权服务(重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1日对第9413094号“国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红牛 RedBull”系列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78072号“红牛 RedB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9609号“红牛 RedB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89559号“红牛 RedB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78073号“红牛 RedBu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608276号“红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应被认定为第32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中含有“国”字,易理解为“代表国家的、国家级的”等含义,整体作为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原被申请人具有大量申请注册他人知名商标相近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至五为驰名商标,同时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百度百科截图;
2、申请人商标域外驰名认定证据;
3、在先决定、裁定;
4、申请人商标最早使用证据;
5、申请人商标域外注册证据;
6、申请人中国关联企业简介;
7、申请人产品最早销售至中国的发票、记账凭证及相关批复;
8、申请人关联企业经营状况证据;
9、销售合同、发票、销售单据;
10、产品销量表;
11、商标许可确认函;
12、广告宣传合同、发票;
13、媒体报道材料;
14、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
15、申请人获得的荣誉;
16、申请人维权证据;
17、申请人商标知名度证据;
18、在先裁定、决定
19、原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及恶意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臆创,具有较强显著性,并非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摹仿,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不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亦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争议商标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许可授权书、产品检测报告、销售单、发票、产品及包装图片、宣传图片、销售图片、网络销售截图等。
针对原被申请人上述答辩材料,申请人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是对申请人已经驰名的“红牛 RedBull及图”商标的复制摹仿。原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明显恶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而产生不良影响。原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重庆磁器口酒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3日申请,于2013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啤酒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13年11月27日转让予张禹,于2016年12月20日转让予原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转让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五现均为申请人所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 核定使用在无酒精饮料、啤酒、制饮料用糖浆和制剂等商品上。现均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3、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于2006年10月12日被我局认定在无酒精饮料、汽水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后经我局异议决定多次予以确认。
4、争议商标原注册人重庆磁器口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包括第9467418号“光能”商标、第9290540号“三牛 Three Bull及图”商标在内的7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分别转让予被申请人及原被申请人。
5、原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诸如第32410352号双牛图形商标、第5579661号“天地壹号”商标、第17982753号“光能”商标、第34392854号“磁器口”商标等70件商标,多集中于第32类商品上。且部分商标已转让予被申请人。
6、原被申请人名下第17982753号“光能”商标、第14621326号“天地壹号”商标等因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而被我局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应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争议商标2013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本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29日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已超过五年。故申请人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已经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应予驳回。
综合查明的事实3、4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无酒精饮料、汽水商品上经使用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上述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注册在啤酒、饮料制剂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赖以知名的无酒精饮料、汽水商品存在关联性,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进而致使申请人上述商标权益受到损害。加之争议商标原注册人重庆磁器口酒业有限公司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近的商标,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
鉴于我局针对引证商标一已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进行了保护,故本案我局针对引证商标二至五是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不再评述。
目前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具有较强独创性的“红牛 RedBull”系列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高度近似,难谓巧合。加之,根据我局查明事实4、5、6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重庆磁器口酒业有限公司及原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了双牛图形商标、“天地壹号”、“光能”、“磁器口”等70多件商标,对此争议商标原注册人重庆磁器口酒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及原被申请人均未作出合理解释。加之原被申请人名下第17982753号“光能”商标、第14621326号“天地壹号”商标等因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而被我局予以无效宣告。综上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和原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和原被申请人这种通过受让、申请大量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