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老城隍庙五香豆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46930号“豫园制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0783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药物饮料、枸杞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现为药枕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7258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医用营养食物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现为空气净化制剂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7406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糖、糖果、蜂蜜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现为咖啡饮料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8102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糖、甜食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现为可可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8102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糖、甜食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现为可可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