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州尤酷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华粤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7826445号“大摩熊BEMOBE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040936号商标、第273418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整体认读、外观设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