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膳食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何小明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3日对第46168756号“酱姥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姥爷”系列商标享有无可争辩的在先权利,且“犟姥爷”商标经由大量使用宣传,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6619752号“犟姥爷”商标、第36351910号“梁姥爷”商标、第36340919号“李姥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并非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其已构成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产品发布会活动现场照片;
3、“犟姥爷”宣传推广材料;
4、相关协议、广告投放视频;
5、购销合同及发票、销售发票、经销合同;
6、被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信息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0日申请注册,并于2021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张贴广告;户外广告等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有第49161588号“郭麒麟”商标、第47776013号“LEGAO”商标、第43508874号“纽崔莱 倍立健”商标、第43298380号“李小柒”商标、第49234039号“中搜百事”商标、第52033808A号“中搜农夫”商标、第49230402号“中搜雪碧可乐”商标等470余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文字“姥爷”,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产生关联联想,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户外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相近,且除本案争议商标外,由我局经审理查明3可知,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470余件商标,其中 “郭麒麟” 、“LEGAO” “纽崔莱 倍立健”、“李小柒”、“中搜百事”、“中搜农夫”、“中搜雪碧可乐”等诸多商标与他人姓名、知名商标或品牌相近。被申请人并未对此予以答辩并作出合理解释,其申请注册商标超出了正常的使用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基本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