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UPL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43472号“NPP Natural Plant Protec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完全是与申请人的主营行业密切相关的,申请商标中的“NATURALPLANTPROTECTION”部分是对其产品特点的正确描述,完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70488号“NP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816891号“NP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939497号“np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9427026号“NPP np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无效,引证商标一、二、四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信息、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的撤三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一、二权利待定;引证商标三注册期满未予续展,已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四的撤三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NPP Natural Plant Protection”中的英文“Natural”具有“自然的”之意,“Plant”具有“植物”之意,“Protection”具有“保护”之意,申请商标整体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和服务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和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另,虽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含有相同的字母组合“NPP”,上述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引证商标一、二权利待定,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我局不再等上述引证商标确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5、31、35、36、41、42、44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9日